秦某公司诉某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案
文章来源:齐发app首页 时间:2025-04-09 07:09:02
某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各某公司的投诉,经查询确认秦某公司在未经各某公司赞同的情况下出产并出售某乐牌沙棘醋口服液,违法经营额为336元。后某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陕西省标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规则》,对秦某公司作出罚款26000元的处分决议。秦某公司不服该处分决议,提起行政诉讼。
再审法院审理以为,针对行政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情节较为细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法律规则的从轻、减轻行政处分的景象,应统筹行政意图的最佳作用和对相对人的最小危害等裁量要素做归纳考量。本案中,某市商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分决议,处分金额显着过罚不妥,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直接判定改变处分数额为5000元。各方当事人对判定成果和法院作业均表明认可,秦某公司交纳了罚款,案涉行政争议得到本质化解。
本案中,某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未能对秦某公司违法出售金额、传达规模、形成的负面影响以及对各某公司形成的危害等要素做归纳、全面的考量,对秦某公司的惩戒力度显着超过了其形成的危害成果。再审法院没有判定吊销并责令重作,而是经过一系列剖析该案成因及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现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依法行使改变权作出改变判定,表现了过罚适当、精准裁判的准则。法院判定直接确认行政处分的处理成果,愈加有助于行政争议的本质化解,对相似争议处理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
上一篇:
演员带货又塌一个
-
下一篇:
去买食品生产日期咋这么难找?